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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青年局

找貸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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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發佈日期:112-09-02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9-06
  • 發佈單位:新北市政府青年局
新北市政府創新創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
申請說明

一、

申請資格(申請人為公司/商業或負責人)

(一)

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非屬金融保險業及特定行業,並登記於本市未滿五年之公司或商業

(二)

負責人已成年,且設籍本市之本國國民

(三)

負責人3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20小時以上(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
※申請者需至審查會簡報創業計畫

二、

融資額度 200萬

貸款人及其經營事業於開始攤還一年後,檢具攤還貸款證明文件得再次申請本貸款。增貸申請以一次為限。

三、

融資用途
購置廠房、營業場所、機器、設備或支應營運週轉金
※貸款用途為購置廠房、營業場所、機器、設備及電腦軟硬體者,應於申請日前6個月內或核定貸款後3個月內完成購置

四、

融資期限償還方式
期限最長為五年(含寬限期一年),除寬限期外,每月繳付本息
※二次申請創業貸款者視為獨立新件,期限與利息補貼重新起算。

五、

融資利率
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.2%機動計息(目前為 2.92%)

六、

利息補貼
審查通過者,提供貸款期間前2年利息全額補貼, 第3、4年利息四成補貼,第5年利息二成補貼

七、

信用保證成數
申請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,保證成數為九成五

八、

其他費用

(一)

信保基金保證手續費用(借款金額0.375%,一次繳交)

(二)

必要之徵信費用(含公司商業及負責人、負責人配偶)

九、

應備文件

(一)

新北市政府創新創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申請表。

(二)

新北市政府創新創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文件檢核表。

(三)

事業計畫書。

(四)

切結書。

(五)

聯徵查詢同意書-法人、聯徵查詢同意書-負責人、聯徵查詢同意書-負責人配偶(無則免附)。

(六)

委託書-國稅無欠稅證明、委託書-地方稅無欠稅證明。

(七)

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

(八)

負責人、負責人配偶(無則免附)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。

(九)

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(得以系統代為查調)。

(十)

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(需蓋有財政部國稅局收件章或網路申報回執聯)影本、最近一完整會計年度與本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(401或403表) (需蓋有財政部國稅局收章)影本。

(十一)

最近三年及當年度暫結之資產負債表、損益表(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)。

(十二)

不動產權狀影本、謄本及照片(6個月內)(僅購置廠房、營業場所者需附)(謄本得以系統代為查調)。

(十三)

購置機器、設備之發票影本及照片(6個月內)(僅購置機器、設備者需附;購置智慧自動化生產之機器、設備者需另附型錄或相關介紹文件)。
※文件10-11以實際經營時間檢附,無則免附。
※文件請使用單面列印,且無須裝釘

十一、

受理方式
郵寄或上班時間親送應備文件至「新北市政府青年局創業資源科」(220697)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6號3樓。(信封請註明「申請創新創業貸款」)

十二、

服務窗口
新北市政府青年局創業資源科,電話:(02)2957-8510分機123邱小姐,傳真:(02)2957-0791

十三、

注意事項

(一)

審查未通過者,自通知審查結果日起算,同一申請人需滿三個月後,始可再次提出申請。

(二)

因預算有限,本貸款利息補貼將至經費用罄時截止。

(三)

申請者經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於事實發生起三日內,以書面通知本局,本局將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停止利息補貼,該停止補貼後之利息,由貸款人負擔:

1.

停業或歇業。

2.

營業場所遷離本市。

3.

變更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。

4.

貸款本金未依約定按月攤還。

5.

貸放後,經與承貸金融機構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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