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青年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
一、為推動辦理首長與民有約,展現親民、便民、愛民之服務效能,建構與民眾 溝通機制,特訂定本實施計畫。
二、時間:依收件情形即時安排會見時間。會見時間若局長因重要公務無法會見, 得指派專人代表會見,或協調陳情人重新安排會見時間。
三、受理方式:
二、時間:依收件情形即時安排會見時間。會見時間若局長因重要公務無法會見, 得指派專人代表會見,或協調陳情人重新安排會見時間。
三、受理方式:
(一)每次會見之案數以不超過二案為原則,同一案件會見之人數以不超過三 人為限。每案時間以二十分鐘為限;惟遇時效急迫或陳情案件極須解 決者,得經局長(或其代理人)核准酌予增加。
(二)內容相同案件以會見一次為原則。所陳情事項或問題如非屬本局權 責,將轉請權管機關處理。 (三)陳情人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,或屬低收入戶、原住民者,得優先 預約會見。
(二)內容相同案件以會見一次為原則。所陳情事項或問題如非屬本局權 責,將轉請權管機關處理。 (三)陳情人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,或屬低收入戶、原住民者,得優先 預約會見。
四、受理程序:
(一)案件由秘書室以登錄人民陳情案類別登錄案件管理系統,並分文權責單 位辦理。
(二)權責單位收文後應即時查處,並簽註具體處理意見,陳送局長會見時參 考;陳情內容如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,應由所敘業務較多或首項業務 之權責單位為主辦,並負責統整協辦單位之意見後,回復陳情人。
三)查處結果如屬不予受理情事,主辦單位應針對案情內容,敘明具體處 理意見及法規依據,以簡明、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,並副知相關機 關。
(四)本局將於約見前三天前告知約見時間、地點、號次、連絡人、電話,請 預約民眾於約見日依號次會談。
(二)權責單位收文後應即時查處,並簽註具體處理意見,陳送局長會見時參 考;陳情內容如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,應由所敘業務較多或首項業務 之權責單位為主辦,並負責統整協辦單位之意見後,回復陳情人。
三)查處結果如屬不予受理情事,主辦單位應針對案情內容,敘明具體處 理意見及法規依據,以簡明、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,並副知相關機 關。
(四)本局將於約見前三天前告知約見時間、地點、號次、連絡人、電話,請 預約民眾於約見日依號次會談。
五、凡民眾對本局相關業務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情事項者,皆可申請會見局長, 若有下列情事者,不予受理:
(一)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。
(二)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。
(三)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在限期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權責單位處理者。
(四)非本局權責案件。
(五)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,一再陳 情者。
(六)本局針對該陳情案已組專案小組處理者。
(七)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 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,或未具名、無法查證者。
(八)陳情案未先經由權責單位處理並函復者。
(九)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。
(十)權責機關專案簽奉核可不予受理者。
(二)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。
(三)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在限期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權責單位處理者。
(四)非本局權責案件。
(五)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,一再陳 情者。
(六)本局針對該陳情案已組專案小組處理者。
(七)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 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,或未具名、無法查證者。
(八)陳情案未先經由權責單位處理並函復者。
(九)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。
(十)權責機關專案簽奉核可不予受理者。
六、案件受理後,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,並於約見當日由相關單位派員出席, 並製作簽到表及會議紀錄。
七、陳情人如有吸毒、酗酒、破壞滋事等危害本局及局長(或其代理人)安全之 情事者,得立即停止會談,並請相關機關協助處理。
八、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或後續辦理情形,應於約見後六日內答復陳情人。
九、本實施計畫簽奉核定後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。
局長與民有約申請單下載
七、陳情人如有吸毒、酗酒、破壞滋事等危害本局及局長(或其代理人)安全之 情事者,得立即停止會談,並請相關機關協助處理。
八、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或後續辦理情形,應於約見後六日內答復陳情人。
九、本實施計畫簽奉核定後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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